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漁民以優惠油價向中油購油,
轉賣給私油商,私油商再賣給船員。
岸警緊查此種私油交易。

智慧財產權法中有一個觀念叫耗盡原則,
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。
消費者依合法管道購得產品後,
無論有無償移轉所有權或占有,
原智財權利人均不得對之有所主張。
白話來說,就是我都已經為你的智財權付費了,
以後我的處分就不容你置喙。
(置喙:把鳥嘴伸過來)

漁民雖然使用優惠價格,
但畢竟銀貨兩訖,
使用或轉賣是個人財產自由。
私油商亦是。
那麼,為何稱為私油商?
為何查緝?
為何不見容於交易秩序?

無形的,mala prohibita的智慧財產權法
尚適用耗盡原則以保障消費者,
有形且同樣容易形成不公平競爭和不自由競爭的石油市場,
是否應該考慮設置相類的制度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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