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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台客搖滾』能否通過商標註冊申請、是否適合申請、
台客的文化內涵和評價改變,
這類的事情好像在文化界或音樂界惹起許多爭議。

我一直覺得奇怪,
大家好像都忘記商標法19條有個聲明不專用制度(disclaim),
即使商標內容含有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部分,
為了保持商標完整性,還是可以在註冊後對那個部分聲請不專用,
申請人用『台客搖滾』四個字當商標維護利益,
但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『台客』這樣說明性和具有文化內涵詞彙。 

皆大歡喜,不必廝殺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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