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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法裡面的概念R.I.L,中文翻譯成『事實即證明』,
講的是事證超清楚,已不需更多證據來支持的情形。

法律世界裡所謂事實,是靠模擬來接近已然消逝的過去,
用證據推斷堆砌的原則,試圖找到最逼近的點、最像的模型。
因為最大成就不過是做出擬近模型,所以並不使用『重建』這樣的字眼。
而證據在這裡面扮演拼圖的角色,拼圖越多越真實,
拼湊出的模型就越像那個過去事實。

R.I.L描述了一種特殊情況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『事證明確』,
所以這個關鍵性的證據就足以支撐心證形成,無須外求其他情況證據,
就可以指著單一證據說:『嘿!事實就是如此,R.I.L。』
此時其他證據如證言在事實判斷上的作用就非常低微,
關鍵證據和事實間的關連性也因證據太『確鑿』而無須另繹。
換言之,遇到RIL時,判斷者可以偷懶跳過演繹推論歸納工程,
也可以不太理會其他證據。

藉由細微反應重新定位某些事情,
林林種種瑣事集合起來變成清楚不過的RIL,
不過還沒就任的撿事做不指明關鍵證據或建立連結,
就只要大剌剌不負責任地形成心證武斷判定就好了;
一整個僭越身份踩到法官認事用法的職權裡去,果然是我的作風。

I'll consider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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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reef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