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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報導吳宗憲將對歌迷Linda興訟,
聽見他的告訴計畫,
突然對他產生莫大反感。




Linda是個年輕女生,
前不久對壹週刊爆料曾與吳宗憲短暫交往,
交往期間並發生過一次性關係;
當時吳尚未離婚。

吳宗憲將對琳達提起毀謗告訴,
並由(當時的)妻子張葳葳提起妨礙家庭告訴。
這兩個告訴本質上互相矛盾,
不但可以推論出兩人確有發生關係,
而且徹底表現出吳的惡劣性格。

用白話來說是這樣的:
吳宗憲告琳達毀謗,如果沒有發生關係,
琳達對雜誌爆料就是無中生有詆毀吳。
這個案件進入法院,
琳達必須舉證證明吳確實與她發生關係才能免罰。
法律界有句俗語說:「舉證之方,敗訴之方。」
舉證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,
所以琳達很容易被判罪處罰。

假如琳達能夠證明兩人的性關係,
在誹謗案件中獲勝,
接著便會由當時的配偶張葳威出面控告琳達通姦罪。
琳達都證明了兩人曾發生關係,
當然就會觸犯通姦罪而被判刑處罰。

無論如何,琳達必定會在其中一個官司被判有罪。
她對毀謗的辯解將引來通姦的處罰。
避免自己打自己的唯一方法,
就是收回關於兩人性關係的說法,
以交換吳的撤回告訴。

看到這裡,你一定會跟我有一樣的感覺,
覺得吳的律師實在高明。
設計了完美的圈套讓琳達自己往下跳,
順便借用檢察官的公訴力量當作武器。

那麼,兩人是否曾經發生關係呢?

如果兩人沒有發生關係,
誹謗官司很可能會勝訴;
即使誹謗罪敗訴,歷史也不會因而改變,
不會因為前妻提起通姦告訴就變成曾經發生關係;
既然沒有發生過關係,
那麼在吳示意下提起的通姦告訴必然敗訴,毫無意義。

台灣的性愛典型模式需要男女各一;
一人承認一人否認,
否認那人並指使前配偶提起通姦告訴,
依據告訴不可分,通姦罪一告就會告到兩個,
吳的前妻還必須先告通姦雙方,再撤回對吳告訴的部分。
整個程序跑起來如此繁瑣麻煩,依據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,
你覺得這兩人到底有沒有做呢?

我的看法是:
吳宗憲吃定琳達拙於舉證,
假如舉證成功證明兩人的婚外性關係,
就以通姦罪修理琳達。
在這場戲劇化的羅生門中,
唯一可以確定的是,琳達將是唯一的輸家,
不是含淚收回指控,就是被判誹謗罪或通姦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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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一個獨善其身的人,
沒有什麼遠大志向或濟世觀念,
若硬要擠出了不起的想法,
應該就是不對等的問題。
我生平最痛恨的,
即利用經濟力、權力、政治力、社會地位、親屬關係或主流觀念的優勢
欺負或強迫相對弱小者的人。
在這個事件裡,
我看見的正巧是公眾人物挾經濟優勢對付普通人的圖像;
富有殘忍寫實的娛樂性。

事不關己,所以星期六晚上還是會看我猜,
但從此以後,我會一直鄙棄吳宗憲這個人。
是掛在嘴邊、表現在臉上那種,
聊天聊到一定會記得順便罵他兩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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